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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法院:优化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4-10-29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腾冲市人民法院进一步优化财产保全工作机制,规范财产保全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在执行局设置财产保全组,持续加大对保全团队的人员和硬件设施配置。制订《腾冲市人民法院集中办理财产保全工作规范》等相关文件,明确善意保全原则和超标的保全识别,细化工作流程指引,规范保全文书样式,严格保全工作管理。运用“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通过执行平台对保全财产采取措施,将诉前、诉讼和执行前保全工作一体推进,防止因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能,做到能保则保、应保尽保、不留隐患,全面提升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率。

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材料提交完备的案件,在48小时内完成立案审查、执行登记以及案件移送手续。全面加大保全力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线下现场保全,采取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依法查控被保全人财产。将依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保全有机结合起来,让保全工作发挥最大的功效。在保全过程中,如发现标的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存在设定抵押权的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释明轮候查封的法律后果,增加工作透明度,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今年共办理财产保全案件324件,保全到位标的金额34917.03万元。

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纠纷化解。在办理保全期间,法院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并进行调解疏导,利用保全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注意捕捉当事人调解意向,理清双方争议焦点,及时进行疏导,并利用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对其进行劝导,有效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积极履行义务。今年以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审理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件41件,在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54件,主动履行金额3453.73万元。在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坚持平等保护,畅通救济渠道。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充分告知、保障双方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的权力。对存在恶意保全、超标的额保全嫌疑的,向其释明保全错误的法律风险,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等额担保。对被申请人资信良好、没有保全必要性的,依法不予受理。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生产生活的影响,对保全财产系生产生活资料的,灵活采取“活封”方式进行查封,今年累计采取“活封”保全措施16次。对被申请人的合理需求,予以充分考虑,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允许办理置换手续,对符合解除保全的案件,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图片提供: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