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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法院执结首例涉居住权执行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01 浏览: 作者:李维强 来源:法院 打印正文

“安居乐业”是很多人一生的追求,但是在离婚、继承、赡养纠纷中,往往出现家庭唯一住房难以分割、其他家庭成员暂无居所的情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然而,此类案件如何妥善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

718日,腾冲市人民法院秉持为群众办实事理念,妥善执结我市首例涉居住权执行案件,申请人杨某获得涉案房屋钥匙,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杨某与李某于2007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双方所建盖房屋权属二人各占一半,杨某也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2017年,李某拆除老房并自行出资建盖了新房。新房建好后,李某未将大门钥匙交付杨某,不允许杨某在新房居住生活。2024年,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将新房钥匙交付给杨某,保障其居住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向双方了解情况。李某以建盖新房时杨某未出资,以及不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为由,拒绝杨某入住新房。杨某则称李某建盖新房时未与其商议,双方未对拆除重建费用分担和新房居住权达成共识,自己近年来一直在外租房,居无定所,生活困难。对此,执行法官向李某释法明理,向其说明新建房屋支出的费用如何承担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通过法院工作人员努力劝解,用心用情引导双方解“法结”、化“心结”。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欠妥,表示同意将房屋钥匙交给杨某,并空出新房的房间,方便杨某搬回居住。至此,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图片提供:李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