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识法】做假账截留公司炸药,股东坐牢还需赔钱
提起公司股东,大家通过电视剧得来的印象,大多是股东会、商战、股票……另外就是有钱。然而,实际生活中,股东除了拥有公司权力外,还有着相应的义务,如果股东因为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当然需要追究股东的责任。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大家一起来看看。
腾冲市某公司虽然经工商登记为自然人独资公司,然而除实名股东舒某外,该公司实际还有隐名股东石某等三人,公司日常经营由石某等三人负责。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石某等三人指示工人采取多领少用做假台账的方式截留炸药,方便公司在审批不到炸药的时候在矿山上使用。2020年,该公司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公司做出罚款200000元的决定,石某等三人也因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之后,该公司认为石某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将石某等三人及坑道负责人、仓管员、爆破员等另外六名员工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公司的隐名股东、实际经营管理者石某等三人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采取做假台账的方式截留炸药,导致原告公司被处罚款200000元,石某等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余六名员工,其不是公司股东,亦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是按照股东的要求截留炸药,并不是自身意志实施的截留炸药行为,故公司要求其六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令石某等三人赔偿公司损失200000元。
公司做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股东的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在实践中,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带来了不良影响。对此,法律做出了规定,因为股东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