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合法】——外卖员送餐途中出意外,法院判决其应获得赔偿
如今,街头巷尾总能看到外卖小哥的身影,他们一边操作手机联络接单,一边驾驶摩托车穿行在人流中。在为其他人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不知不觉间也增加了交通安全隐患。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外卖员获赔偿13万余元。
2022年12月13日,外卖员段某在送餐途中,将摩托车停放于腾冲市腾越街道热海路路边,正对后备箱外卖进行整理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撞倒,造成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段某到医院接受治疗,其伤情诊断为腰椎L2压缩性骨折、左耻骨支骨折,住院26天后出院。经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因事故造成多项损失,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某认可了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偿原告段某各项损失,并表示应由自己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甲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同时提出,事故发生时段某已下车,应属“第三者”,故段某所投保的乙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乙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相关规定,段某系被保险车辆车主,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段某系其摩托车被保险人及驾驶员,其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发生事故时,段某虽未驾驶车辆,但其临时下车安放后备箱物品,未超出使用车辆的范畴,其身份仍是驾驶人而非“第三者”,故其损失不应由乙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终,法院经过计算,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3万余元后,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段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宣判后,甲保险公司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