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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常识】借款人死亡,债务谁来还?——腾冲市人民法院调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23-11-24 浏览: 作者:吴丹丹 来源:法院 打印正文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碰到欠钱的人死亡,债务该由谁来承担?是“家属代偿”还是“人死债消”?债权人应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

1114日,腾冲市人民法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明权责,顺利调解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2311日,张某为维修房屋及加建新房,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500元,还款日期为同年11月。然而天有不测风云,74日,张某突然因病离世,刘某向张某的家人催要借款未果,遂将张某丈夫及其两名孩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快速、高效地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工作人员积极组织展开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丈夫李某称该笔债务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认可张某名下的所有遗产均是由其管理使用。法院承办人员首先向3名被告解释说明,3名被告虽然并不知道该笔借款的情况,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个还需要进一步认定,但是从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借贷关系的产生应当属实。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债务,李某现在作为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又给原告做工作,希望其考虑到由于张某的突然离世,给家庭带来的巨大变故,而且张某家中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希望刘某可以在还款数额及利息上进行让步。

经过法院承办人员的耐心说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放弃借款利息部分,被告当场支付5000元给原告。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一致对法院承办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表示称赞。

法律法典规定: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因“人死债消”。其生前尚未偿还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继承人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图片提供: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