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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4条措施降低捕后不诉率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 作者:杨霞 来源: 打印正文

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的审查逮捕案件,往往因捕后证据发生变化、捕诉部门观点不一、社会效果因素、办案人员对逮捕条件的把握差异等原因导致案件捕后不起诉。

为正确行使批捕职权,减少捕后不诉案件的发生,2014年,腾冲县检察院积极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新要求,转变工作模式,采取措以下施降低捕后不诉率:一、提高干警素质,把好审查逮捕关。一是加强业务理论学习,使侦监干警掌握好专业知识,为正确办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准确把握逮捕条件。三是严格执行批捕案件办理机制。执行科室讨论案件制度、检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制度、备案制度。二、加强案后的侦查监督,用好“两个文书”。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而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详细可行的《补充侦查提纲》,及时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确保案件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三、建立捕诉衔接机制。一是实行疑难案件沟通机制。二是建立逐案跟踪制度。三是制作的《提供刑事诉讼材证据意见书》、《补充侦查意见书》抄送公诉部门,以便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督促侦查机关进行补正。四、建立案件结果跟踪、总结机制。一是及时掌握案件处理结果。每月侦查监督部门派专人向公诉部门落实所办案件的诉、判结果,及时掌握案件处理结果。二是分析、总结经验。每季度对捕后不诉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及时分析,对案件进行评估确保捕后案件能诉、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