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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到乡村用手电筒照射着也办庭审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 作者:章丽萍 杨荣斐 来源: 打印正文

5月5日晚,腾冲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们克服夜晚开庭照明不足困难,在手电筒的照明下,完成了一次到当事人家中进行的巡回审理。

1992年,曲石镇人尹某与该镇清河村松园、中排、冲头、中堂四个民小组签订了《鱼塘管理使用凭证》,约定四被告将“深沟大鱼塘”发包给原告承包经营。1996年,四被告将“深沟大鱼塘”土地划拨给某幼儿园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后双方为合同的履行事宜发生争议,原告尹某诉至法院。四被告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由四被告给付原告尹某违约金人民币40万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执行过程中,四被告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法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终止原判决的执行。案件再审过程中,法院多次电话通知并到原告家中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均表示自己忙不愿意到庭参加审理。考虑到该案被告系四个村民小组,人数比较多,且村民白天忙于农活、晚上在家休息的特殊性,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妥善处理案件,审判监督庭的法官们决定晚上到原告家中巡回审理该案。

法官们来到尹某家后,天已黑透。开庭时,因灯光昏暗,书记员记录困难,法官们便轮流用手电筒、手机电筒照明,克服困难,有条不紊、严谨有序地完成了庭审。

“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自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腾冲县法院干警始终将群众路线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中,不断增强为民观念,转变办案方式,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感受到司法的关怀与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