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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出简易注销新举措

发布日期:2017-03-02 浏览: 作者:倪学锐 来源:市场监管局 打印正文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自2017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这是自201431日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证后照、五证合一)以来推行实施的又一重大举措。旨在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在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登记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让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实现退出便利化。  

《指导意见》明确了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即可。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依然要适用一般程序才能注销。  

简易注销不仅简化了程序,还简化了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等材料。极大地为企业申请退出市场主体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