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9-0-/2020-072201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0-07-16 11:10:1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

是否直接受理

是否最多跑一次

是否马上办

备注

1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安监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

民办学校的合并、撤销、搬迁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合并、撤销、搬迁的,印制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学校依法撤销的,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办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合并、撤销、搬迁的,印制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学校依法撤销的,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基础教育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月2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六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权限范围为县(市、区)级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体卫艺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体卫艺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人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答复(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核发教师资格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人事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体卫艺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新发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体卫艺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教育厅业务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1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答复(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办公室。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体卫艺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民办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第八条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多种办学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由最高办学层次对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6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三点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不含技工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将“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将“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将“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策程序情况,同意办理的,印制书面许可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退回资料并告知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决定的;
4.违法收取费用的;
5.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

1. 电话投诉:
0875—5163839(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875—5133325(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投诉电话)。
2. 单位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一楼职成教股。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3. 单位纪委监委投诉: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黉学小区178号腾冲市教育体育局二楼腾冲市纪委监委派驻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乘车方式:乘2路、4路公交车至恒邦超市站下车。
4.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