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9-0-/2020-072201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11:10:15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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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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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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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
子项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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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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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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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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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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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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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驻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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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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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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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马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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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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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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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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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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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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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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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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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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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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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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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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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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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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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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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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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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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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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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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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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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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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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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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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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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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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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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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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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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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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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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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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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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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合并、撤销、搬迁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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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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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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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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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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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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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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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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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合并、撤销、搬迁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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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八条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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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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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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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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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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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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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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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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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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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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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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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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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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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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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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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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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第三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登山运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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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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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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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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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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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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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人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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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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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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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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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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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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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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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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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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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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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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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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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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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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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场(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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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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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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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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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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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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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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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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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不含技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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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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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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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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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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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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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
1. 电话投诉: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教育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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