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39-0/2026073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7-30 08:1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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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6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拟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五)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 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8项):下放管理层级(9项)部门:省教育厅;序号:3;项目名称: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时限:60日;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78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2;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教育部门(省、州、县);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调整方式: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
2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市教育体育局 | |
3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扶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政府扶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三、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 部门规章:《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技工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行政部门审批;(五)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审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2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师范、医药卫生等特殊行业高等职业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六)实施技工教育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送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设立多种办学层次、类别的民办学校,由最高办学层次对应的审批机关审批。 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 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8项):下放管理层级(9项)部门:省教育厅;序号:3;项目名称: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时限:60日;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78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2;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教育部门(省、州、县);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调整方式: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
4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市教育体育局 | |
5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1;职业资格名称:教师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教育部;资格类别:准入类;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 市教育体育局 | |
6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市教育体育局 | |
7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部门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应当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由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市教育体育局 | |
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属地化管理的78项行政权力事项:序号:74;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实施部门及行使层级:体育部门(省、州、县);设定依据:《全民健身条例》;事项类型:行政许可;调整方式:省、州级体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体育部门审批权限。 | 市教育体育局 | |
9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 市教育体育局 | |
10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 市教育体育局 | |
11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市教育体育局 | |
12 | 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市教育体育局 | |
13 | 对民办学校的年检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年检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机构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质量评估认证机构。(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工作组,于每年4月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年检工作。(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年检结论,进行公示,发布年检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地的年检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5月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 市教育体育局 | |
14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检查 | 行政检查 |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 市教育体育局 | |
15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 | 行政检查 | 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十一)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市教育体育局 | |
16 |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教育体育局 | |
17 | 对民办学校擅自变更、虚假宣传、非法发证、管理混乱、违法管证、抽逃资金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市教育体育局 | |
18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市教育体育局 | |
19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教育体育局 | |
20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发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教育体育局 | |
21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市教育体育局 | |
22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市教育体育局 | |
23 |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市教育体育局 | |
24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市教育体育局 | |
25 |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市教育体育局 | |
26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组织社会性竞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教育体育局 | |
27 |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市教育体育局 | |
28 | 对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市教育体育局 | |
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教育体育局 | |
3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市教育体育局 | |
31 | 对违规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市教育体育局 | |
32 | 对违法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教育体育局 | |
33 | 对违法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市教育体育局 | |
34 | 对违法出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市教育体育局 | |
35 |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教育体育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