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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9-0/20231123-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基础信息 发布日期 2023-11-23 08: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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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1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2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高中附设职业高中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 (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附件2第3项 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项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3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九条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8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八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



9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0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第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第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第十六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发布)第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2023年1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告)



11

其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 第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地方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并督促学校及时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12

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附件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13

其他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9〕243号)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学校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州(市)学校评审结果报州(市)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14

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4】7号)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15

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给付

行政给付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第十条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代偿资金拨付至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在收文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辖区各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的贷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获得代偿的高校毕业生。


16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收取报酬为目的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7

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 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18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对民办学校的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第二十三条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第二十四条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对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令第53号)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