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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1-1-/2021-0318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1-03-18 08:19:39
文号 浏览量 48
主题词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腾冲市卫生健康局委托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作为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范围

1.实施卫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职业卫生、放射诊疗、学校卫生、医疗卫生、消毒产品单位、传染病防治、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血液安全、妇幼健康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

6.受理对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7.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二、委托机关职责

1.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受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三、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不得再行委托,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2.不得委派本机构未取得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起。

  

委托机关:腾冲市卫生健康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李  艳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华茂小区121号

 

 

受委托机构: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李加旺         

 

地址: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栗树园小区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