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9-4/20240806-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08:09:5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我市住建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依法向我局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执法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执法单位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的;
(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信访矛盾作出的调解、答复或者其他处理;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七条 我局法规人事股牵头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后,符合投诉范围的应受理,不符合范围的须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二)立案:7日内报请局分管领导后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纪委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九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我局行政执法举报电话:0875—5183290
第十一条 对于上级部门或者同级执法监督部门转办的涉及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