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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4-1/20240418-00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蒲川乡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4-18 13: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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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乡开展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告知书


全乡广大群众:

为切实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切实解决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引发未成年人酒后寻衅滋事等突出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将在全乡开展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机室、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影剧院在放映通宵电影或者不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以上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难以判定年龄的入场者,工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证件者应当拒绝其进入。

二、所有提供烟酒服务的场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烟草专卖许可证》,做到三证齐全。必须保证外观招牌与证照上登记的名称一致,无证照和证照不齐的场所,必须立即停止营业,办齐相关证件后方可营业。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

三、根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规定:公众聚集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15日。

四、2024416日至1231日,蒲川乡人民政府将组织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安监站、综治办、中心学校、腾六中等职能部门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以下情形开展专项整治:

(一)对非法经营的将一律查封、取缔,对证照不齐、外观招牌和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一律先行停业,严厉处罚。

(二)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存在噪音扰民、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对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雇佣、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服务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未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留存时间不足15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视频监控运行故障或视频监控资料被删改、毁坏、隐匿的,依据《云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严厉处罚。

(六)凡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村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一切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将严格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875—586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