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mbz-16_C/2021-011801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11:14:52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芒棒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此件公开)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腾冲县卫计局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县卫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5-5131809,地址:腾冲县; 2.纪检监察投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 3.信函投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号,邮政编码:××××××; 4.网站:×××部门(单位)门户网站(http://www.×××.yn.gov.cn),电子邮箱:×××@163.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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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腾冲县卫计局 | 壹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二三四款、第二十条 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款规定: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和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 (二)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的。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农业人口在执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第二十一条 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初婚,另一方为再婚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双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农业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为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另一方为未生育过的。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相关内容 | 1.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县卫计局:窗口,电话号码:0875-5131809,地址:腾冲县; 2.纪检监察投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 3.信函投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号,邮政编码:××××××; 4.网站:×××部门(单位)门户网站(http://www.×××.yn.gov.cn),电子邮箱:×××@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