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mbz-16_C/2021-0118009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11:50:26 |
文号 | 浏览量 |
芒棒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此件公开)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规范性文件:《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3〕101号) |
1. 受理阶段责任: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 审核阶段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 决定阶段的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腾民政发〔2013〕100号) |
1. 受理阶段责任: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附带有关证明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3. 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城乡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1. 受理阶段的责任: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审核阶段责任: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 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一事一救。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救灾资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章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 1. 灾害发生前责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2. 灾害发生后责任: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3. 灾情稳定后责任,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 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 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 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农村五保生活补助 | 行政法规:1.《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存档案,不定时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 行政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达到80周岁的老人给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存档案,不定时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1. 第八章第七十三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2. 第八章第八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 1.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腾民政发〔2015〕38号)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 行政法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第一款,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以及县政府相关配套文件。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甄别及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4〕17号)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甄别、录入、报送。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 事后监管责任:严格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发放工作准确到位。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未能按时发放或违规发放的将实行责任追究。 | 1.《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2.《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腾民政发〔2015〕38号)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重点优抚对象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规范性文件:1.《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文件。 2.《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3.《腾冲县民政局关于转发保山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腾民政发〔2011〕56号) 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城镇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腾民政发〔2015〕61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并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存档案,不定时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5.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芒棒镇人民政府 | 离退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 规范性文件:《腾冲县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腾办发〔2010〕54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存档案,不定时检查,确保资金发放准确、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在审批离职村干部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2. 不按规定发放补助金;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腾冲县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腾冲县民政局(电话:0875—5133719)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