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mbz-16_C/2021-0118007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8-03-10 11:11:47 |
文号 | 浏览量 |
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类)(此件公开)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初审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承包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发包方和承包人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签署意见。承包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农业局审核 |
3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初审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八条: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农业局审核 |
4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6、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8、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备案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 3、在调解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第七条: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方负责人与承包方代表签名或者盖章。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一份。 |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6、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为调解提供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将调解结果形成书面文字,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调解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调解决定的;3、在调解批过程中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调解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调解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14号)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2、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的;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第六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1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勘验,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农业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2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科学的建设规划而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5、在规划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6、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3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承包方有权查询、复制承包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乡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4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批准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全省性健身气功活动的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2.对不符合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5.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在健身气功活动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4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5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的初审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67号)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充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个人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3、转报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及时处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通过审核的; 3、对审核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4、办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政府令67号)第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16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的审批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县道和乡道上行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在村道上行驶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车辆和机具使用人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年度乡道建设、养护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施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和国家规定组织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3.事后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日常养护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要求制定本辖区乡道建设、养护工作年度计划的; 2.不按程序组织乡道建设、养护工作的; 3.没有明确公路日常养护责任主体的; 4.日常监管不到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7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三条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 1.收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意见建议,整理形成安置区各类工作方案;2.采取措施保障移民生产、住房、就业、就学、就医等各方面权益3.调处移民之间、移民与当地原居民之间涉及生产生活等各方面矛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3.对移民反映的生产生活上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不合乎政策处理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8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民政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4.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民政等部门审批 |
19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农村五保户审核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1、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2.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 第二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转报民政局审批 |
20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当事人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作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1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廉租住房申请初审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1.受理环节责任: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审核,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3、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4、办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审核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审核结论的; 5、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第1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2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符合伤残抚恤条件的伤残等级初审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办法》(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审批程序:(一)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本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连同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七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
23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审核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初步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准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第二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
24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审批 | 部门规章:《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内容一致。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5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 ……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3、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6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审核(初审)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管理审批机关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或者本企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统计、计划、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别进行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 公示。 3.移送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4.事后管理责任:对低保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不予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故意签署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截留、挤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擅自改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4号)第二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3、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7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4、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8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1、写出防治污染报告。2、现场查看。3、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4、做好日常监督检查。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5、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9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
1、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2、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6、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0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52号)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四十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5、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予以处罚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1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令第28号)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1、立案环节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停止错误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向有权机关举报非法用人单位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措施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十二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2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聘任农村幼儿园园长备案 | 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三条 ……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 |
1、负责对幼儿园园长聘任合同进行登记、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幼儿园有园长权查询、复制合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幼儿园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3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4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兵役登记 | 法律:《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十五条 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他组织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指定专人负责兵役登记。第十六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自行到兵役机关或者指定的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也可以委托家属代为登记。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发给兵役登记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并依法对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3、送达阶段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审查的;3、不按规定的流程登记、审查的;4、在登记、审查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5、在登记、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情形;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5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查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6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二孩生育服务证初审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7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婚育情况证明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双方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手续。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经户籍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8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适用于计划生育规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 行政法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 3.上报环节责任: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2.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3.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4.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5.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7号) 第二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9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初审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关审查。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办理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办理阶段责任:依据材料,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送达阶段责任:办理《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公布情况及时通知所在乡镇;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二十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
40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提出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1、提出后交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2、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干扰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意见提出的;2、擅自进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1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在特定情况下确定或委派村民委员会主持者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为辞职、罢免、职务终止而出现主任缺额或者成员人数不足3人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不能主持的,由乡级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 1。前期准备阶段:召开村委会成员会议,制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方案,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行补选; 2.组织实施阶段:确定进行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无法进行主持,确定或者委派主持者按照选举程序召开会议进行补选; 3.监督上报阶段:主持过程中,要对选举程序进行监督,并将选举结果及时上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选举程序的;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2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 1。受理阶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完备证明材料;2.备案阶段: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3.公布阶段: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4.后续阶段:对备案事项带来的工作变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补充;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选举程序的;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3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二)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 | 1.调查阶段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安排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听取涉事人员的说明; 2.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属实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材料及涉事人交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公布阶段责任:对处理人员的,依法公布取消相应资格; 4.事后工作责任:开展后续补充工作,并加强监督和宣传教育;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选举程序的;2.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妨害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4.伪造选票或者选举文件、毁坏选票或者票箱、谎报或者瞒报选举结果的;5.对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四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4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2.备案阶段责任:对材料完备的,进行登记备案,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对备案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村进行修改;3.公布阶段责任:对备案事项进行公布;4.后续阶段责任:要求村级对备案事项对群众进行宣传引导和解释说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事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5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修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
1、组织审计阶段:组织审计人员对村委会经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要求村委会成员提供相关材料;2、公布阶段责任: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接到举报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2、发现村委会成员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三十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6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后当场公布,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并将选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 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 |
1、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的登记、发放、建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2、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7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民间纠纷调解处理 | 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号)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民事纠纷,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2.调解阶段责任:注重当事人隐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3.协议履行阶段责任: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对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分类别进行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民间纠纷不予受理;2.在调解阶段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向纠纷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造成不公平调解的或侮辱当事人、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3.案件协议达成后对案件不进行回访,对于协议内容不当当事人要求变更不予采纳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8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决定取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超越权限审批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用途的;3.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农村扶贫开发优惠待遇的;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县扶贫办审计 |
49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开具证明信,并注明供应部门发售极量;3、监督阶段责任:加强对供应部门购买及发售量的监督检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2、不按规定开具证明信的;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非法开具证明信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行政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0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 部门规章:《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二条:(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 1、受理阶段责任:购买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2、审核证明阶段:根据证明材料,审查刊播内容,开具证明信;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3、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1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税收征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实施免征或减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3、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2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国务院令40号)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光荣院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其他行为的。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53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的调查核实 | 部门规章:《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告知准备证明材料;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调查核实意见;3、将审核材料报县级民族工作部门进行审批,如审批不通过,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2、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4 | 芒棒镇 人民政府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7年10月1日修改)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咨询或投诉:芒棒镇人民政府(电话:0875-5831028); 3、纪检监察投诉:乡(镇)纪委(电话:0875-5831028)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一日起六十日内腾冲市 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