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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20231031-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10-31 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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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派出所及时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

近日,清水派出所在开展夏季社会治安打击整治工作中,及时查处一起殴打他人案,查获违法嫌疑人2名。




2023年09月09日13时22分,丁某电话报称:在腾冲市清水镇瞿家营6组,其被瞿某打了。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到达现场开展调查走访,经调查了解得知:丁某与瞿某因瞿某家胭脂果树叶会落到丁某家里影响到丁某家的正常生活,驼峰村委会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后丁某与瞿某便因此事相互抱怨,怀恨对方。2023年9月9日13时许,瞿某夫妻到瞿家营红山洼子田割草返回途中,在丁某家位于红山洼子田的田脚遇到丁某,丁某以修建红山洼子田道路占用过自己的田地为由,蹲在路中间不让瞿某夫妻通行。瞿某妻子张某上前拉丁某,过程中,被丁某推倒在地,瞿某看到后动手对丁某实施殴打,丁某被打后从地上捡起一个鹅卵石冲了瞿某一石头。了解情况后,民警依法将丁某、瞿某传唤到清水派出所询问调查,经对丁某、瞿某询问,丁某、瞿某对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丁某(女,57岁,清水镇驼峰社区人)因殴打他人被腾冲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六百元的处罚。

 

瞿某(男、66岁,清水镇驼峰社区人)因殴打他人被腾冲市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