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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20230808-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8-08 20: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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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派出所查处一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


近日,清水派出所在开展夏季治安整治工作中,查处一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行政处罚1人。




20227月,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清水派出所交警中队查获,被给予罚款1000元。周某未吸取教训,于2023626日饮酒后再次驾驶摩托车,在沿朱星街由大寨方向往四合小学方向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其摩托车并告知十五日内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周某虽认识到自己饮酒驾驶机动车问题的严重性,但一直未到交警中队接受处理,并外出务工。民警了解情况后,多次打电话做周某的工作。202381日,周某主动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处理。


目前,周某(男、汉族、清水镇大寨社区人)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腾冲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