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30808-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8-08 20:35:25 |
文号 | 浏览量 |
近日,清水派出所在开展夏季治安整治工作中,查处一起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案,行政处罚1人。
目前,周某(男、汉族、清水镇大寨社区人)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腾冲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