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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7-2-/2023-0505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清水镇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5-05 09: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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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派出所侦破腾冲首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

自腾冲市发布《禁渔区及禁渔期通告》以来,清水派出所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坚决扛起保护生物生态安全及履行河湖警长职责的政治责任,以普法强基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切实加大河湖巡护和禁渔宣传。及时侦破腾冲首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

 

2023531130分,李维某、李子某叔侄俩闲来无事,便相约使用李子某提供的自制电鱼器,到清水镇大寨村大寨河自然水域非法电鱼。当日14时许,李维某、李子某被正在开展自然水域巡护的清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自制电鱼设备1套,渔获共470.7千克(其中:马鬃鱼19条、重0.4千克,泥鳅23条、重0.15千克,鲫鱼4条、重0.1千克,鳝鱼1条、重0.05千克)。后民警依法将涉案2人传唤、调查,李维某、李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悔恨不已。

目前,李维某、男、42岁,清水镇人大寨村人,李子某、男、61岁,清水镇大寨村人,因涉嫌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交腾冲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进一步侦查。

下一步,清水派出所将进一步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坚持对破坏生物生态安全违法犯罪“零容忍”态度,加大自然水域、林区武装巡护和群众宣传教育、案件侦办力度,切实守护好清水这个幸福美丽的地方,让山更绿,水更清,人民群众更幸福。

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

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全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渔区及禁渔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永久性禁渔区

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腾冲段、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槟榔江黄斑褶鮡拟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实行禁渔期的禁渔区

龙川江(含支流),大盈江腾冲段(含支流),槟榔江除永久性禁渔区外的干流、支流及其他江河、湖泊、水库、坝塘、沟渠等公共水域为实行禁渔期的禁渔区。

二、禁渔期

每年31日至630日,禁渔期5年。非禁渔期间,禁止非法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渔物种

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渔物种为全部鱼类。

四、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

禁止使用电触鱼器、抬网、地拉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八字粘网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的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工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娱乐性垂钓除外。

五、禁止类型

禁止破坏和干扰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不得在禁渔水域内使用各种捕捞工具和方式从事非法捕捞作业,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非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使用禁用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渔类资源;禁止出售、购买、运输和寄递非法渔获物。误捕到国家保护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必须及时放归原水域或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六、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捕捞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进行举报和投诉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08755181479(兼传真)

八、本通告由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3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