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3-042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15:08:34 |
文号 | 浏览量 |
近期,腾冲市公安局清水派出所在交警大队的顶力支持下,成果侦破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同时查处一起为危险驾驶提供虚假证言行政案件,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 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
2023年3月28日20时许,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清水镇四驼线与机场路交叉口时,因醉酒、占道、超速等原因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连撞、1人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杨某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和骗取保险赔付,便与其朋友李某合谋,由李某为其“顶包”,杨某某在民警赶赴现场前逃逸,李某在事故现场向民警及保险公司勘查人员提供虚假证言,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但如此伎俩在民警面前是不可能得逞的。认真负责的民警在事故勘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事故有诸多疑点,及时向市局交警大队呼叫增援。后经交警大队及派出所近一个月的联合侦查、调查,民警全面、客观、精准地查清了案件实事。杨某某、李某在大量视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证据面前也如实交代了其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杨某某(男,24岁,清水镇人)因危险驾驶罪已被腾冲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男,26岁,清水镇人)因提供虚假证言已被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