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2-050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5-04 09:4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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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清水派出所及时查处1起侮辱执法人员案。
22日,清水派出所接辖区群众陈某1报称:其在清水乡荆陈村家中,与其兄弟陈某2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接警后,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得知,当日,陈某1与其弟陈某2酒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过程中,造成陈某1脸部轻微受伤。因双方均属于酒后状态且有人员受伤,民警在固定证据后,依法告知双方先到医院检查并冷静下来,派出所会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双方及家属均表示认可。但在民警返回途中,酒后的陈某1再次拨打派出所报警电话辱骂民警,民警保持高度克制,反复、耐心告知其辱骂执法人员是违法行为,但其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
对此,清水派出所为维护民警正当权益,捍卫法律尊严,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并申请维权。腾冲市公安局及时指派相关部门赶往现场调查。经查,陈某1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他人。
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1因侮辱他人被腾冲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小编提示:遇事要保持冷静,辱骂他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知识请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