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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6-8/20260803-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荷花镇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8-03 19: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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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荷花镇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
                                     腾冲市荷花镇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2026年)

(一)荷花镇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农户仅修缮老旧房屋,无改扩建、无新增建筑面积,初次违法,现场立即停工整改,无占用耕地、无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属于轻微无危害后果,应当不予处罚,留存整改前后照片、承诺书

2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农户临时少量堆放柴草,收到劝导当日清理完毕,无异味、不堵塞道路,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户无主观故意,仅临时堆放,无主观过错,首违不罚,仅普法劝导

3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烧秸秆野外用火的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

农户初次违规,现场自行扑灭明火,未引燃林木植被,主动配合学习防火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后半段: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登记防火警示教育台账

4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临时停放电动车,接到通知1小时内挪走,通道完全畅通,无火灾隐患,当事人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当事人未达行政责任年龄,法定不予处罚,约谈监护人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二)荷花镇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广场修建临时构筑物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自行拆除临时构筑物,主动消除占用公共场地影响,配合执法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罚款按法定最低下限执行

2

损坏、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主动修复警示标志,足额赔偿损失,如实说明移动标志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仅给予警告,降低罚款幅度

3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接到整改通知当日清理通道,组织单位全员开展消防培训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优先适用警告处罚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三)荷花镇“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备注

1

森林防火期违规野外用火引发轻微火情处罚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当事人主动扑救火情,全额赔偿林木损失,低保家庭经济困难,主动举报周边违规用火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以下减轻处罚

2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违规建设严重影响规划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为脱贫监测户,自行拆除违建,复耕土地,无重复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酌情减免半数以上罚款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

(四)荷花镇行政执法“免于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设定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建面积小、不占用耕地,当事人签订承诺书7日内自行拆除,全程配合执法无抗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暂缓强制拆除,建立整改台账跟踪落实

2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强制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种植数量极少,当事人主动自行拔除销毁,主动学习禁毒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组织集中强制铲除,留存自行清理影像记录

不予适用减免责(负面清单):危害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态环境重大污染;传销、假冒伪劣、偷税逃税大额违法、屡罚屡犯、拒不整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涉公共利益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