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78-8-/2020-0717009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腾越街道办事处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11:09:1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的受理范围、受理条件、矛盾纠纷受理必须提交的材料、办理依据、工作方法、申请材料、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权利、义务及遵循原则、办理流程、受理时限、咨询、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图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
三、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范畴的民间纠纷: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1)民事纠纷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水事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婚姻登记纠纷,食品卫生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
(2)经济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
(3)轻微的刑事纠纷主要指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处理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五、实施机关
腾冲市司法局腾越司法所
六、受理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公安机关出示的户籍证明、涉及集体或单位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
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八、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权利、义务及遵循原则
(一)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行政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应列出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申请过程中与申请人相关的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实施机关名称和地址。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腾越镇司法所,0875-5152206,腾越镇政府三楼。
2、申请时间
书面、口头申请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时;下午2:30-5:30时。
(二)受理
应将以下受理情况明确告知申请人:
1.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2.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十、咨询
腾越镇司法所,0875-5152206,腾越镇政府三楼。
十一、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腾越镇司法所,0875-5152206,腾越镇政府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