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5-X/20230625-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北海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19-10-10 10:48:3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当事人对本乡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乡人民政府或腾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腾冲市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乡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电话:0875-5130001(北海乡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