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3-3/20240301-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猴桥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14:51:5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居民户、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集镇秩序,不断提升辖区人居环境,塑造猴桥新形象,我镇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腾冲市城市综合整治方案》等规定,结合腾冲创文、创卫及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要求,将对猴桥镇集镇进行综合整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积极配合,共同把猴桥建成一个干净、整洁、美丽的乡镇。具体要求如下:
一、文明、规范停车
1.猴桥集镇街天,小型汽车、三轮车全部停放到古永停车场(烟站隔壁)、文化站广场,集镇道路两边不允许停车,早上9:00至下午16:00以上车辆禁止驶入市集;其余时间车辆规范停放在街道路两侧停车位内;摩托车(含电动车、助力车)规范停放在道路两侧,车头向外。
2.车辆在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货车停在车位内卸货,卸完立即驶离。
3.车辆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发现一起报交警处罚一起。
4.严禁利用反光锥、地锁等设施霸占车位,以及擅自设置、损毁车位。
二、严禁占道经营、店外店经营。所有经营户商品必须规范摆放至自己的店门内,农贸市场片区严格按照管理人员指定区域摆放。
三、实行门前三包,自行清除“五堆十乱”(柴堆、草堆、粪堆、土石堆、垃圾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乱泼乱排、乱贴乱挂)。
四、绿化树、花盆、拖把、垃圾桶等严禁摆放在公共区域。
五、破旧雨棚、车棚、广告牌等,请自行更换或清理。
六、所有车辆按照规定规范停放于划定停车位内或指定停车场。
七、自建房、商铺装修需占用人行道的,到猴桥镇集镇办申报审核后按照规定施工。未申报及不按要求施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停水、断电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道上清洗碗筷、食品,不得随意排放泔水。
请各居民户、经营户于2024年3月1日前针对以上问题自行整改,对不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猴桥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制清理,并在有关媒体进行曝光,请各居民户、经营户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进行整改。
附: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道经营。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