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1-3-/2021-0617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马站乡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6-17 17:17:2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腾冲市马站乡人民政府
(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任生凯
(四)单位地址:腾冲市马站乡保家社区
(五)邮政编码:679101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5-5853028
二、行政执法依据
马站乡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8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 |
2 | 《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省人民政府 | 2015年1月1日 | 云政发〔2014〕65号 | |
3 |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 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 2016年4月1日 | ||
4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 1993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6号 | |
5 |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月1日 | 云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66号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7月1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41号 | |
7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 2004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4号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国家卫生部 | 1991年12月6日 | 卫生部令第17号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71号 | |
10 |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1月1日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0年10月28日 | 主席令第37号 |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3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81号 |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6月1日 | 主席令第79号 |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5年4月24日 | 主席令第74号 |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63号 | |
16 |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9月1日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5月1日 | 主席令第6号 | |
18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8年1月1日 |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 |
19 | 《云南省消防条例》 |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1月1日 | 云公消〔2010〕252号 | |
20 | 《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 2005年9月1日 | 云财农〔2005〕170号 | |
21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08年2月1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 |
22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9年10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 |
23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03年1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 | |
24 | 《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 |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9年9月1日 |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5年1月1日 | 主席令第3号 | |
26 | 《幼儿园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 1990年2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8年11月4日 | 主席令37号 | |
28 |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1990年4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号 |
三、行政执法职责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第一项:受委托批准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
依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4
分管领导姓名:赵家宪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龚思学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龚思学,证件号码:2604030206;
熊闱菊,证件号码:YN219095;
段其刚,证件号码:2604030443;
李成周,证件号码:2604030200。
办理时限:无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
1 .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登记注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条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之;
4.送达阶段责任:乡政府进行登记注册,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5.事后监督责任:乡政府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5项)
第一项: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一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社会事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人员名称(含行政执法证件名称、号码):
马学耀,证件号码:YN096627;
邵思锦,证件号码:YN129839。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违法情况的法律依据、违法行政罚款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违反乡、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国土与村镇规划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
2.调查环节责任: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环节责任: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联同卷宗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5.决定环节责任: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制作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法制机构核审,经负责人审批,重大疑难案件由案审会讨论,审批后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履行方式;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6项)
第一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非常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催告环节责任: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如有需要应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决定环节责任: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及时查看有无疏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捕杀辖区内狂犬、野犬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准备实施阶段:根据捕杀实施方案,告知各村,并要求各村在群众中进行宣传告知;
2.组织实施阶段:按照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捕杀;
3.事后处置阶段:按照要求对捕杀的犬只进行无害化统一处理;
4.监督管理阶段:加强日常狂犬 、野犬巡查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
1.催告环节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强行拆除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文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对行为的强制执行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执法机构:马站乡乡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7
执法责任:
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劝阻,要求立即自行铲除;
2.对不听劝阻的,立即组织人员铲除;
3.报当地派出所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行政征收类(共1项)
执法行为名称:社会抚养费征收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2002年8月30日 云政发〔2002〕110号)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五)行政给付类(共0项)
(六)行政检查类(共5项)
第一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监管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整改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3.报告责任:对违法行为无法制止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
2.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当面告知,要求及时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云财农〔2005〕170号)第十五条:对已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资金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代管。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财政所要加强对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3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受理农村集体财务举报案件,组织对举报案件进行内部审计;
2.处理阶段责任:对审计出的财务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告知阶段责任: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受理责任阶段: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责任阶段: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信息公开阶段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公示监督检查内容;
2.监督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检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检查结果;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六)行政确认类(共9项)
第一项: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316 号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第十八条: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应征公民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政审;
2.初检初审阶段责任: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择政治思想好,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预征对象,经县征兵办批准后发给兵役证;
3.初定兵阶段责任:乡、镇 、街道根据体检政审情况,按照超出本地征集任务五分之一的数量向县征兵办择优推荐体检、政审合格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结婚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登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初审结婚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结婚法定年龄,是否重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登记员受理,要求当事人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签名;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询问、核实当事人声明书内容是否真实、自愿;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结婚证书,材料归档,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结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三项:离婚登记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民政办)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离婚关系当事人提供的离婚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当事人身份和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有效性,询问 .核实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是否真实自愿;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书,材料归档,信息备案;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婚姻关系当事人违反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作出处理;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项: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部门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五项:特困人员供养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8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六项:医疗救助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直接给予医疗救助。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救助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低保证(贫困证明)、户口本、身份证、病历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项:住房救助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三十九条:(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 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项:临时救助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四十六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 受理阶段责任: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或委托村(居)民委会审核;
3.上报公示阶段责任:上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项:最低生活保障初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
执法岗位职数:2
执法责任: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
2. 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七)行政给付类(共0项)
(八)行政裁决类(共2项)
第一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林业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4
执法责任: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法机构:马站乡人民政府(国土和村镇规化服务中心)
执法岗位职数:6
执法责任:
1.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2.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3.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4.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5.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6.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