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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9-2/20260729-00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固东镇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29 1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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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固东镇行政执法自由权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基准自由裁量依据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二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对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程度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20元,情节影响恶劣的罚款40元。《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二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覆盖、清洗,造成泄漏、散落、飞扬的及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的《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运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的。
进入城市道路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车轮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对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程度轻且主动消除危害的,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第一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2000元,情节影响恶劣的罚款10000元。
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罚款200元,情节影响恶劣的罚款400元。
《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占道经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款擅自占道经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对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程度轻且主动消除危害的,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罚500元,情节稍恶劣的处罚1000元,对社会造成较大以上恶劣影响的,罚款2900元。《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年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围挡《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对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程度轻且主动消除危害的,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罚500元,情节较重的处罚2000元,情节恶劣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罚款4900元。《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九条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对社会危害情节严重程度轻且主动消除危害的,情节严重的立案调查。违法主体限期改正的不以处罚,未改正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予以拆除。 第九条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