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89-2/20260729-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固东镇 |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09:33:46 |
| 文号 | 浏览量 |
|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处罚依据和内容 | 减免责情形 | 减免责后的具体处理措施 | 减免责依据 |
| 1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二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自行车,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并及时主动改正,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违法主体自行规范停放,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覆盖、清洗,造成泄漏、散落、飞扬的及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的 | 《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运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飞扬的。 进入城市道路的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清洁,不得车轮带泥行驶造成路面污染。 |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并及时主动改正,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违法主体自行改正,消除影响的,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擅自占道经营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款擅自占道经营。 |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并及时主动改正,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违法主体自行改正,消除影响的,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未按规定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围挡 |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整洁、美观,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并及时主动改正,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违法主体自行改正,消除影响的,批评教育,不予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 |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 第九条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 | 实施违法行为主体认识到违法错误,并及时主动承诺拆除,对社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可限期认违法主体自行拆除,给予警告,不处于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