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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89-2/20260729-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固东镇
公开目录 事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29 09: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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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东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执法尺度,杜绝类案不同罚、畸轻畸重、选择性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指导规范》、国办发〔2022〕27 号文件及省、市、县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结合我镇综合执法下放事项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站所(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生态环保、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应急、文旅、市场监管、民政、水务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责令改正等带有裁量空间的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专项裁量基准的,优先适用上级基准;上级未细化的,执行本制度配套《裁量基准细化清单》。

本制度仅规范法定裁量空间,不得创设处罚种类、扩大处罚幅度、增设执法权限。

第三条 核心定义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执法主体在法定权限、幅度、种类、时限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当事人主观状态,自主作出处置决定的权力。

裁量基准:对法定弹性条款细化、量化形成的统一执法标准,划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裁量阶次,作为办案、法制审核、执法监督的刚性依据。

第四条 裁量基本原则

合法法定原则:裁量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无法律规定不得增设裁量情形;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过罚相当原则:处罚轻重与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匹配,轻微违法轻处、严重违法重处,禁止轻重倒挂。

公平公正原则:事实、情节相近案件,适用统一基准,同等情形同等处理;不因身份、地域、企业规模区别对待。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先劝导整改、责令改正,对轻微、初次违法落实免罚、轻罚清单。

综合裁量原则:同步考量主观过错、是否初犯、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挽回损失、是否屡犯、有无胁迫教唆等多重因素。

程序正当原则:裁量理由必须在案卷、处罚文书中完整载明,保障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救济权利。

第二章 裁量阶次及适用标准

 

 

第五条 不予行政处罚(免罚)

满足法定情形之一,且有完整证据佐证,不予处罚,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满 14 周岁实施违法行为;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控制自身行为时违法;

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及时主动改正、无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超过2年追责时效;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五条 减轻行政处罚

在法定处罚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下调一档处罚种类或降低罚款下限),需同时具备:主动消除 / 减轻危害后果、配合执法、积极整改、无同类前科,且经重大法制审核。

第七条 从轻行政处罚

在法定幅度30%以内区间选择处罚,适用情形:

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违法;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小;

主动投案、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

积极整改、主动赔偿、消除不良影响;

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关键证据。

第八条 一般行政处罚

无从轻、从重、减轻、不予情形,在法定幅度30%—70% 中间区间作出标准处罚。

第九条 从重行政处罚

在法定幅度70% 至上限区间处罚,可并处全部罚种,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

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同类违法、屡改屡犯;

阻挠、抗拒、暴力威胁执法,隐匿、销毁证据;

教唆、胁迫多人共同违法;

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生态破坏、公共安全隐患;

侵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疫情、防汛、防火、地质灾害等特殊管控期违法;

违法获利数额较大、持续时间长、波及范围广。

第十条 多情节竞合处理规则

同时存在从轻、从重情节:综合抵消后确定阶次,文书分别载明两种情节考量理由;

同时具备减轻 + 从重:一般不适用减轻,可在从轻或一般区间适度下调;

不得仅因单一从重情节直接顶格处罚,必须结合整体危害综合判定。

第三章 裁量基准制定、公示与适用要求

第十一条 基准清单编制规范

由综合执法大队牵头,各业务办梳理下放执法事项,配套制作《乡镇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细化清单》,每条事项载明:执法事项、法律依据、违法分级(轻微 / 一般 / 严重)、对应阶次、罚款区间、适用条件、整改要求。

清单每项处罚裁量阶次不少于 3 档,明乡镇高频执法事项量化标准。

第十二条 公开公示制度

本制度及配套裁量清单在镇政务公开栏、政府公众号、便民服务大厅长期公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立案时,当事人询问处罚标准的,应当当场出示基准清单告知;

所有行政处罚、强制文书必须引用裁量基准条款,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理由。

第十三条 基准刚性适用规则

办案人员、法制审核、分管领导必须严格适用基准,无正当理由不得突破区间;

因本地特殊情况确需偏离基准区间的,必须形成书面说明,列明事实、法律依据,经镇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审核通过后方可作出;

上级更新行业裁量基准的,15 日内完成本镇清单同步修订。

第四章 案件办理裁量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阶段裁量考量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制作询问笔录时,全面收集影响裁量的证据:

主观过错、初犯 / 累犯、整改情况、危害后果、配合程度、违法时长、涉案金额;所有裁量相关证据归入案卷,缺少关键证据不得随意从轻或从重。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处理意见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单独设立自由裁量分析专段,写明:

认定的违法等级;

适用不予 / 减轻 / 从轻 / 一般 / 从重的事实依据;

对应裁量基准条款;

拟处罚种类、金额及区间计算逻辑; 未写明裁量理由的案卷,法制审核一律退回补正。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刚性把关

法制审核员重点审查裁量合法性、合理性:

是否超出法定权限、幅度;

阶次适用是否与案卷证据匹配;

多情节竞合处理是否公平;

偏离基准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裁量明显不当的,出具审核意见退回重办,不予签字通过。

第十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

下列案件必须经镇行政执法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裁量:

拟减轻、顶格从重处罚;

大额罚款、没收较大财物;

拟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

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信访舆情;

拟突破本裁量基准区间的案件; 讨论全程记录,存入案卷备查。

第十八条 文书载明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必须写明: “依据《固东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X条及裁量基准清单第X项,结合当事人XX情节,予以XX处罚”,未载明裁量理由的文书视为程序瑕疵。

第五章 包容审慎与柔性裁量机制

第十九条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落实

建立我镇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农村常见:轻微占道、少量秸秆堆放、轻微扬尘、初次小额违规经营等),对清单内事项优先采取劝导、签订承诺书、限期整改,不予罚款。

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前置机制

除即时危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外,对所有违法行为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限;按期整改到位、无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不予处罚;逾期拒不整改再启动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容错执法适用

对小微企业、个体农户、群众首次无意轻微违法,主动整改消除隐患的,推行容错监管,减少罚款、慎用强制措施,落实教育优先。

第六章 监督、追责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常态化监督

镇纪委、党政办、法制审核组每半年开展案卷评查,重点核查裁量标准统一度、类案对比、文书说理完整性;

建立类案检索机制,办案前检索近 6 个月同类案件,保证尺度一致;

畅通群众监督,公示执法监督电话,受理裁量不公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外部监督衔接

主动接受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司法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裁量明显不当的,复盘整改同类案件。

第二十四条 执法过错追责

执法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依规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政务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移送纪检监察:

无正当理由突破裁量基准、畸轻畸重、选择性执法;

隐匿、篡改裁量相关证据;

应当集体讨论未履行程序擅自顶格 / 降格处罚;

拒不配合案卷评查、不纠正裁量错误;

滥用从重情节打击报复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基准动态修订

每年12月开展裁量基准实施评估:结合年度执法案卷、群众反馈、新法修订、上级文件更新清单;每年至少修订一次,新法出台30日内同步调整对应裁量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制度施行

本制度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裁量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固东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