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9-2-/2022-010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固东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09:53:39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二)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条件的;
(四)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
三、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交验、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填写申请表;
(二)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三)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四)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六、“少生快富”工程认定标准
1.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户、双女户
2.独生子女户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⑵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⑶自愿放弃再生育,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⑷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双女户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⑵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⑶家庭子女数从未超过两个,现存两个女儿(包括曾有两个女孩现存一个,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无违法生育史。
⑷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⑸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七、哪些情况符合享受特别扶助其他家庭政策?
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
八、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的申报流程
(一)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九、奖优免补”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奖励对象资格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及《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进行确认。
(一)一次性奖励
1.奖励对象: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2.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本人及配偶是农村居民;
⑵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
⑶在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⑷独生子女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
⑸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注意问题
⑴符合享受一次性奖励的单亲家庭奖励标准为500元;
⑵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
4.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后有关要求
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他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①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②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⑵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①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③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3.注意问题
⑴父母未农转非,子女农转非的,其父母和子女可继续享受有关奖励;
⑵每名农村独生子女在高中阶段和大学(大专)阶段分别享受一次奖学金。录取后未入学的,不予奖励;中途退学又重考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学金;考取专科后又升本科的,不再补发奖学金。
(三)升学加分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⑵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⑶参加升学考试的。
3.云政发〔2018〕23号文件规定取消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证明、应届生证明、父母双方是农业人口的证明后有关要求
不再索要上述取消的证明材料。取消后可采用申报人承诺、全员人口信息库查询、调查核实等方式核定。其余所需资料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1.补助对象:
⑴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⑵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2.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3. 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⑵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⑷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4.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⑴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⑶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⑷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5.注意问题
⑴为避免重复享受政策,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建档立卡贫困户和25个边境县(市)中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等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的范围。
⑵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即“补”)的奖励对象但不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不得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