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9-2-/2021-0513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固东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10: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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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建筑的执法程序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
建筑违法一般理解就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建造的房屋。违法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二、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分为3个步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定):
1. 立案调查阶段。区城市管理执法对违法建筑案件进行受理、查证、调查和认定。查清违法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现在实际占有人或使用人等,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机关查处等。
程序包括案件受理登记、案件立案审批、现场检查、现场勘验、询问调查通知(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下达《违法建筑停工通知书》)
2. 处理审批阶段: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项,对于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由行政执法法制机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
3. 决定送达阶段。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上作出的期限拆除的期限,按照违法建设体量大小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3-10天)
三、违法建筑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当事人要求提出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应当认真审批,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四、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分为5个步骤(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规定);
1. 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在当事人自行履行行政决定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下达《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时间可参照催告时间,限期10日内。
2. 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作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时间10天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 报批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内)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申请各部门进行强制性拆除。
4.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镇人民政府责成决定,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
5. 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
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时,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认真做好相关事宜,确保强拆工作的安全、依法、稳妥进行。实施部门要认真做好现场笔录,认真填写物品清单,由公证部门依法做好财产的登记保存工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值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公证处)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最后,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撰写结案报告,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