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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2-1/20240506-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滇滩镇
公开目录 结果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5-06 16: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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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滩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2人非法捕鱼

3至6月是鱼类繁衍生息的季节为全面加强腾冲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腾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然而还是有人为了口腹之欲明知是禁渔期仍抱着侥幸心理偷偷非法电鱼!!!

5月4日滇滩边境派出所民警对辖区自然水域、河道开展日常视频巡逻时发现联族社区附近有两名男子携带电鱼工具可能非法电鱼此举引起了民警的警觉迅速前往核查将非法电鱼的麻某、车某二人抓获查获自制电鱼设备1套渔获48条重499克

经查5月4日麻某、车某闲来无事便想整点“吃喝”相互邀约后携带自制电鱼工具悄悄前往联族社区周边河道内非法电鱼不一会收获满满准备回家烹煮时被民警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麻某、车某因涉嫌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