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5-6-/2020-0717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明光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14:13:24 |
文号 | 浏览量 |
明光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明光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镇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班子成员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镇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班子成员负责。
第八条 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所,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明光镇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
(一)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跨镇区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
(三)三十人以上或五万元以上劳资纠纷的处理。
(四)需经国家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
(五)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
(六)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以镇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镇政府的管辖范围。
(二)属镇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
(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四章 实施要求
第十六条 镇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七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新颁布的应由镇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
第十九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镇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上报镇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