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8-0/20230625-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曲石镇 |
公开目录 | 事前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3-05-06 19:20:57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强我镇渔业资源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和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云南省渔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在我镇所辖水域内使用电鱼、炸鱼、毒鱼或采用栏河网、密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凡在境内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凡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行政村(社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凡持有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工具和物品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将电鱼器、毒鱼、炸鱼等物品上缴到公安机关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集中销毁。逾期不交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阻挠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一旦发现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捕捞或违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行为,应当立即向渔业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