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9-4/20250106-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住建局 |
公开目录 | 城镇燃气 | 发布日期 | 2025-01-06 15:11:2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瓶装燃气供应企业、物业公司: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和《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为杜绝瓶装燃气进入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各瓶装液化气企业严格按照《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保山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住宅小区瓶装燃气管控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禁止向高层民用建筑(建筑物达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内居民配送瓶装燃气,同时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物业公司加强对高层民用建筑(建筑物达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能使用瓶装液化气及使用危害进行宣传教育,及时排查高层建筑内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告知禁止使用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小区液化气登记管理,杜绝瓶装液化气流入高层建筑。
三、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环节中,有燃气企业和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服从管理的,请及时将具体情况向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联系人:陈儒昌,电话(传真)0875—5187360